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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7433号 原告:滕某某,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