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沈阳市某有限公司;南京市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1720号
原告:***,男,199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养马甸子乡腰庄子村大庄二组8号。
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8********。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春市友好区铁林街跃进委25组。
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81********。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蒲河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农业高新区耀阳路18-12号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101215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68号1幢2409、24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7134465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哥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A1栋1-2层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319970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哈尔滨市道外区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蒲河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哥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阳市蒲河万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巨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哥瑞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予以退还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