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4民初8342号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保全费611元,由原告南京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