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6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626号918室。
法定代表人:苗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乐长,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顿志英,总经理。
上诉人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居间协议书、不可撤销协议书、协议书等新证据,主张涉案15万元是居间费用,且协议约定该费用不可撤销。一审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进一步查明,必要时可以追加烟台裕顺劳务中介公司作为被告以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海玲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