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民初1193号
原告: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东区长城牡丹苑1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顿金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兴、李川,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299弄3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何旭斌。
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热源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81元,减半收取38890.5元,由中建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芬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人民陪审员 殷平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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