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7059号之一
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T0TEK98。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深林,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丰路317号2幢5楼N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LJP62L。
法定代表人:舒立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互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