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02民初3033号
原告: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3号楼B座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果南苑2幢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亚公司)诉被告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旅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亚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中旅公司支付德亚公司工程款836367.90元;2、判令中旅公司支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时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2月1日起,工程款的85%710977元,贷款利率4.75%);3、判令中旅公司支付工程审计日后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时止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起,审计后支付95%工程款83636元,贷款利率4.75%);4、本案诉讼费由中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德亚公司、中旅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15年11月28日签订常州中旅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旅公司租赁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四期14#楼的装修工程由德亚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期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31日完工,德亚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设计施工暂定总价1080000元,最终按实结算。德亚公司按期开工,按进度施工,但中旅公司在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时就拖欠进度款。在此情况下,德亚公司仍然按期完工并交付工程,工程总价1094367.90元。中旅公司验收合格后仍然拖欠工程款,多次催要无效,至德亚公司起诉时,中旅公司共欠工程款836367.90元,德亚公司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旅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德亚公司、中旅公司签订一份常州中旅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德亚公司,乙方:中旅公司。工程名称***4期14#楼,甲方办公楼装修将拟定2015年12月3日进场至2016年1月31日完工。施工范围包括办公楼一二层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范围的材料采购、运输、施工、成品保护、施工至最后竣工验收合格,并负责本工程验收过程中的所有工序直至验收合格完毕等内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验收(甲供部分除外)。质量保证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甲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的次日起计十二个月。工程暂定总价为1080000元,最终总价以实际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⑴合同签订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的10%;⑵隔墙工程(包括轻质砖墙和石膏板隔墙)完工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40%;⑶油漆工进场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60%;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5%;⑸本工程审计结算双方无异议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阶段工程结算总价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在质保期满10天内一次性结算支付(不计息);⑹;在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甲方有权缓付当期工程款;⑺乙方违反约定而需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款项,甲方均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收,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本工程甲方委托具有审计资格的单位实施跟踪审计,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接受审计监督。施工结束后,乙方应在工程合格交付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双方签认完备认可书,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合同还对施工工期、工程材料与施工质量、质量与验收、工程变更与签证、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方式、票据提供等事项作出相应的约定。
德亚公司还提供装饰工程预算书,预算金额883780.80元,水电工程预算书,预算金额210587.15元,以及装饰设计施工图。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亚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进场,对合同约定的中旅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德亚公司先后完成装修工程中包括水电隐蔽工程、石膏板隔墙工程、地砖铺贴工程、玻璃隔墙工程、墙顶面批腻子及墙顶面乳胶漆工程。德亚公司、中旅公司办理上述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并形成验收单。
中旅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4日向德亚公司支付工程款58000元、200000元,合计258000元。
德亚公司完成常州中旅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修施工后,于2016年1月27日竣工。2016年2月1日,德亚公司、中旅公司办理竣工验收。2016年2月3日,德亚公司向中旅公司交付了工程造价结算书汇总,并由中旅公司的**在工程结算书签收表上签名。该工程造价结算书汇总载明工程造价1119627.95元,其中工程造价决算书(装饰)909040.80元,工程造价决算书(水电)210587.15元。工程造价1119627.95元中还包括增加的增项25260元。但中旅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装修工程完成审计。
2017年6月9日,德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常州中旅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书、装饰设计施工图、施工进度网络图、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单、客户专用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签收单、照片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德亚公司与中旅公司签订的常州中旅办公楼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系双方的真实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德亚公司已按约对合同约定的中旅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所装修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2016年2月3日,德亚公司向中旅公司交付了工程造价结算书汇总。德亚公司在工程造价结算书汇总中包括对增加的增项25260元,由于德亚公司对增加的增项25260元未提供双方认可的签证,因此,该增加的增项25260元不能列入工程款中。
按照合同约定,在德亚公司将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汇总提交后,中旅公司应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是中旅公司既未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也未提出对竣工结算数额的异议,直至德亚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仍未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也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而是拖欠工程款,实际是属于为其利益阻止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条件的成就,应认定支付工程款条件成就。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涉案工程的结算款应为1094367.95元。扣除中旅公司己支付工程款258000元,按德亚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中旅公司应支付给德亚公司836367.9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工程款710912.75元,自2016年2月2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工程款83636元,自2016年6月1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综上,德亚公司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中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6367.9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710912.75元,自2016年2月2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工程款83636元,自2016年6月1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案件受理费12164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84元。由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项易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