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2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常州市德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6367.90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710912.75元,自2016年2月2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工程款83636元,自2016年6月1日起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案件受理费12164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684元,由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3日以被执行人常州中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申请将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苏0402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402破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对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被执行人的财产将在破产案件中进行变价和分配,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常州中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中进行债权申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亦佳
审判员杨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