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执恢3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界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8963536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本院在执行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湘12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本院作出(2020)湘1202执恢31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在本院(2020)湘1202执1291号案件的执行款23059元(包含执行费245元)。本院作出(2020)湘1202执恢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怀化市紫东路以北(大汉龙城旺龙府11栋)XXX的预告登记号为4140XXXXX的房产,期限为3年;于2020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湘N1XXXX的车辆1台,期限为2年。因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故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号、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院将依法终本,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