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1221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界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896353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1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12日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80,474元及占用货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69.42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分别于2021年1月8日、1月11日及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50109.56元,已扣划,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49040.14元,收取诉讼费1069.4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于2021年1月1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3、于2021年1月15日向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不动产产权登记;
4、于2021年1月14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方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于2021年1月12日向湖南中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1年3月19日到中方县泸阳镇金塘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21年4月13日到怀化华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的工程款55000元,因该工程未结算,暂未能提取;
8、2021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2021年4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目前执行情况,及即将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意见。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货款80474元及占用货款利息,仅执行到位49040.14元,其他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案款无法及时执行到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