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21执963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21执9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