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202民初3151号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新家**组烂泥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918140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界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89635367。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1802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N8FD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7月11日开庭审理,庭后因原被告和解,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南方品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