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1202民初2337号 原告: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混凝土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布界洞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58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1414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477593。 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八方混凝土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混凝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方混凝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2100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100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息LPR计算至混凝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1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建设字山水库防汛公路硬化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至9月4日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运送至水库施工现场。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才于2023年2月15日与原告结算形成对账单一份,对账单确认被告应付混凝土款合计210033元。原告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被告有很多钱在外没有收回来,原告送的混凝土有9方因超时结块了,应该减掉一万多元,同时原告还应该给被告开具发票,其他没有什么要说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56张、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短信收发截图一张、现场照片4张,被告对该些证据无异议,该些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 原告八方混凝土公司于2012年1月6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混凝土及外加剂的生产销售及专用运输(罐式)、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预制件的销售(以上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被告***因建设字山水库防汛公路硬化工程需要向原告采购预拌混凝土,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至9月4日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并运送至水库施工现场。2023年2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签署对账单确认混凝土款合计210033元。结算后,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八方混凝土公司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货物,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收货后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在对货款进行对账结算后应当按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而未履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003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并结合原告的诉请,对原告主张的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利息支持为以被告所欠货款2100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货物有9方混凝土结块要求剔减相应货款,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辩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怀化八方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0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被告所欠货款210033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38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