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等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2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 被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东街R2-9-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0楼101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62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金额1.305万元,本院已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回执行,属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桂0621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