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3855号
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谭绍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4829754A。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东新区心怡路356号正岩大厦2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942227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市神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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