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112执105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662325D,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YGL2A7Y,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6-6号403A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12民初1160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0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将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暂未发现应当被拘留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暂无法对应当被拘留人员采取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恒大新能源汽车(辽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12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