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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82民初430号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代理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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