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82民初433号 原告***,男,汉族,住**川省开江县。 委托代理人***,彭州市敖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段**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住**川省成都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西南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