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2265号
原告:西安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高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高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和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泰公司”)、南京高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高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自2016年起,原告与被告一合作在陕西省XX园XX线”业务,原告负责系统业务推广、日常维护及视频终端设备安装维修等,被告一负责软件研发、系统建设及收取业务功能费等。2018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补充签订了《“宝宝在线”业务合作运营协议》,约定被告一将收取的业务功能费按比例向原告分成,定期打入原告账户。协议载明: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原告分成比例为95%;2018年8月1日后,原告分成比例为90%。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二实际履行了被告一的合同义务。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二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协议约定的原告收益分成陆续支付给了原告公司员工***、***的私人账户,共计2400000元。2019年1月起,被告二才开始向原告账户付款。对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款项,二被告迟迟未能提供其向***、***私人账户付款的依据,也拒绝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宝宝在线”业务合作运营协议》约定的业务功能费2400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管辖应按一般管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履行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且协议系原告与被告江苏高泰公司签订,该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XX路XX号XX座XX室,属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故该案应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该案应依法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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