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5895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桐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桐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再次通知交费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