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德泰建筑有限公司

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德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5370号
原告: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于埠村。
法定代表人:李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效盛,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德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田新璐2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德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444元,由原告平度中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774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丛堂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