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60号
申请人:淄博誉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72号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Q820L7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昊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N6KB27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工业园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108719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淮安市贵至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111号2幢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2543AX9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75416343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顺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贺洋村11组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122911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2幢1601-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2606184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誉金石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昊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贵至隆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誉金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昊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广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市贵至隆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恒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誉金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 皓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