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嘉执字第39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016039-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尤德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93年8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常州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2911-9,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湟廷花苑5幢2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于文杰,男,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市人,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4月9日生,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开元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南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文杰、***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超
审判员杨敏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