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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21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