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21538号
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皇都广场**#楼**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义乌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号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义乌银河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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