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8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皇都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梁一金。
委托代理人:王安之,系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景发花园3A102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曹树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1303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3808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90000元、返还招投标前期费用41584元,合计431584元。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被告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867元。逾期,被执行人经本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等方式进行传唤而未到庭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营业部758857946266账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2.68元),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奥迪牌小轿车、粤B×××××长城牌小轿车、粤B×××××别克牌小轿车、粤B×××××奇瑞牌小轿车进行了登记查封(均未能实际扣押),现均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方,经征询申请执行方意见,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且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廷科
审判员 张少琼
审判员 余学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古晓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