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49012号
原告深圳市建控地盘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08号皇都广场3#楼905-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3037F。
法定代表人梁一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安之,广东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振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景发花园3A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44273D。
法定代表人曹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立胜,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于2008年2月28日中标了惠州振业城一期的监理工作,并于同年3月份与案外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0.89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惠阳·振业城一期工程监理招投标前期费用支付协议》,就双方对于招投标前期费用的承担做了详细约定。4月1日,原被告与案外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8-009的惠州市××有限公司《惠阳·振业城一期项目工程监理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合作完成监理工作。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派驻了相应的人员进行工程监理,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监理工作,最终经过三方核算,原告完成的监理工作占总监理量的27.4%。2011年10月,案外人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监理进度款1420000元,被告本应根据补充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得的监理款项,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支付。2015年8月1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关于申请支付监理费的函》,并由被告员工梁某进行了签收,函中明确表明了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及计算方式,但是被告收到函件后,仍然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监理款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协议的根本违约,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费用人民币390000元;2.被告退回原告向其支付的招投标前期费用人民币4158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惠州市惠阳区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交惠阳区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华
人民陪审员 曲 艳 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雯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