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财保127号
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4楼A、B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永。
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
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38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书面财产保全保单函一份,在73800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38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