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川0191民初7114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0年8月5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4楼A、B号。
法定代表人:钟华永,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超,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2栋9楼907号。
法定代表人:荣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四川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撤诉经过
原告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颠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四川国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