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81民初2641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马长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D9U7W。
法定代表人:王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艳,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7年7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