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381民初2413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马长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MA75WD9U7WG。
法定代表人:王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艳,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2000年12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