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551号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王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艳,系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兵,系宁夏鼎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林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