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飞腾复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2507号
原告:张家港飞腾复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飞腾复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飞腾复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港飞腾复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