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91执异43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冠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杰冠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院从亿丰公司扣划的无争议债权余额260余万元应如何分配。本院从亿丰公司扣划款项系亿丰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海外公司的工程款,本院已分别依另外6件诉海外公司案件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该工程款,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海外公司已破产的情况下,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将执行过程中扣划的部分无争议工程款余额按财产保全先后顺序进行清偿,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认为应由所有在本院起诉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配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8年9月26日,本院对杰冠公司诉海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89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海外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杰冠公司工程款1022880元,诉讼费16982元,减半收取8491元,由杰冠公司负担。 根据杰冠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苏0891执191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因被执行人海外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8)苏0891执1914号执行裁定书,以从海外公司债务人上海亿丰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提取的现余额260余万的无争议债权,在支付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6件涉海外公司案件外,已无剩余款项,杰冠公司在本次执行中不能得到受偿为由,裁定终结(2018)苏089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异议人杰冠公司提出异议称,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作出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或诉中对债务人财产通过法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不具有优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享受优先权仅指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不是财产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债权人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明确,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因此,异议人认为,先保全的6个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请求:对现阶段执行到的260余万元由所有在本院起诉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 另查明,本院海外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中6件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本院已依申请向海外公司的债务人亿丰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亿丰公司暂停支付工程款,具体保全情况为:1、(2018)苏0891民初2838号的保全申请人为淮安中广脚手架有限公司,保全金额45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8月7日;2、(2018)苏0891民初3055号的保全申请人为淮安市金达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保全金额100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8月10日;3、(2018)苏0891民初3204号的保全申请人为王曳娄,保全金额55.62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8月22日;4、(2018)苏0891民初3202号的保全申请人为吴烜,保全金额21.69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8月22日;5、(2018)苏0891民初3172号的保全申请人为淮安市春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全金额90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8月22日;6、(2018)苏0891民初3726号的保全申请人为陆新石,保全金额47.7506万元,保全时间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14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当时所有涉海外公司执行案件向亿丰公司送达(2018)苏0891执2110号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海外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因该工程款当时尚未结算,不具备提取条件。2019年1月22日,本院从亿丰公司帐户扣划了部分款项,该款项在支付14件工人工资执行案件执行款845823元及上述保全案件执行款2754176元后,已无剩余无争议款项可供分配。
驳回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蓉 人民陪审员  孙美红 人民陪审员  马 瑾
法官 助理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