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91执1606号
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891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1、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建设方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淮安)投资有限公司就淮安亿丰时代广场10幢、11幢、12幢工程审计结束后(建设方、施工方一致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8040元(95%进度),尚余5%保修金82680元在工程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杰冠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受工程款时应出具相应进度的发票。2、诉讼费6261元,减半收取3130.5元,由原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登记的苏A×××**号(注册日期2005年,雅阁牌)、苏A×××**(注册日期2013年,北京现代)、苏A×××**(注册日期1999年,桑塔纳)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扣押处置;本院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登记的位于南京市××区××、××、××号不动产,无处置权,且上述不动产均已抵押给银行,抵押金额高达1.9943亿元,本院已向首查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我院执行人员前往法律文书载明的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找,未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民初1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王海忠 审判员  罗春国 审判员  伏 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