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呼民五终字第00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会计,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水利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水利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是水利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双方因***应按照50周岁退休还是55周岁退休产生的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或者其他民事案件范围,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 ***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是水利设计院的一名普通员工,在1990年被聘为会计员,2011年根据水利设计院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对全院员工进行岗位设置,在意见中提出事业单位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在水利设计院人事处制定的拟聘岗位中被聘为技术十三级(员级),应属于干部系列并且与单位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早在内蒙古组织部人事厅2007年131号文件中提到事业单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2010年内人社发2010年190号文件中,进一步重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要打破原有单位人员身份界限,淡化“身份”意识,强化“岗位”意识。在国人部发2004年63号第5条关于受聘人员退休的待遇中第一条,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第二…第三…等。2014年1月水利设计院在***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强行把***工资划入退休人员中,***觉得不合理,***的工资一直从1990年--2013年12月都是拿员级工资,硬55岁退休。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水利设计院答辩称,第一、***与水利设计院之间的争议在法律性质和案由系人事争议,非劳动争议。第二、***的身份仅为水利设计院普通职工,并非国家干部,***自认的“干部”身份并非客观事实,***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二审法院应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第三、依据双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但并不等于***的身份就是国家干部。第四、***申请人事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驳回***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或者其他民事案件。 ***提出的其身份应属干部系列,按照55周岁退休,一审法院应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的规定,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或者其他民事案件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