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人事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民申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内蒙古水利设计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终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内蒙古水利设计院不平等确认身为侨眷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违反了保护归侨和侨眷合法权利和利益的法规,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存在辞职、辞退争议,***请求确认参加工作时间、申请工龄、保障退休待遇不属于履行聘用合同的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申请再审称其系归侨和侨眷身份的问题,因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中,不涉及此情形,故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