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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公司;宜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27民初2008号 原告:郑州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公司员工),女,住河南省某号。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宜阳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某村。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某号。身份证号3505831985********。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郑州某公司与被告宜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郑州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阳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7元,由原告郑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