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84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