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847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河南大美圆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