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778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院东瑞园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段继峰,经理。
被告:王鹏飞,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王鹏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