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1113号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
法定代表人:荀臻旻,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云岩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67250297M。
法定代表人:崔文腾,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单元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3846185B。
法定代表人:段继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银基轩辕圣境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