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83民初8541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6月25日,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段继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贺威,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6月24日,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诉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贺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陈洪之适用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第三人贺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4486.05元及利息(以67448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5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贺威签订了《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由贺威承包银基冰雪主体酒店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贺威直接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了原告***,由原告***负责进场施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施工节点将工程款支付给贺威,贺威再支付给原告***。后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工程出现转包的情况,2019年9月30日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贺威、***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孙永富的指示进行施工并完成该工程。后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继峰通过个人银行卡以公司名义陆续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数十万元,但现在安装工程验收完毕,银基冰雪主体酒店也已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营业,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目前尚未验收合格,并未取得消防支队的验收,且建设单位也未进行竣工决算和完成审计。涉案工程的总价款,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尚未进行最终的结算,不能确定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数额。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超额支付相应进度款,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依据。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和管理不规范,违反了相关规定产生的罚款、垃圾清理费用和质量缺陷整修费用应当从原告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涉案工程质保期尚未届满,原告亦无权主张质保金。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贺威辩称,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是其与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后来第三人贺威与原告、被告又签订了协议书,涉案工程款应由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不应当由第三人贺威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5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贺威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劳务分包)一份,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施工。内容包含:自动喷淋系统工程的施工。1.2总建筑面积:约160000.00m2(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1.3工程地点:新密银基。1.4承包范围:包工及辅材、施工工具、工人保险(甲方只购买主材、油漆、稀料)(辅材包括但不限于:U型卡、刷子、胶带(宽胶带、电胶带)、搭接筋、扎丝、钢钉、焊条、切割片、膨胀螺丝、膨胀螺栓、铅油、麻、扎丝、铁钉、脚手架、胶布、自攻丝、铁丝、专业吊模模具、固体胶、封堵材料、管卡、塑料扎带、压线帽、候接头、金属软管等;负责剃补土建单位预留预埋不恰当的工作等)。二、专业施工范围。1、业主提供施工范围内的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图纸。内容包含:自动喷淋系统。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的安装、调试及保修。2、甲方通知要求增加或调整实施合同工程范围的变更内容或增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增加项目)被视为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乙方不得拒绝,且必须在通知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工程内容,而此等增加的工程内容其计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乙方不得以现场条件不具备或价格未审定等原因为理由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命令;当乙方违背此承诺时,甲方可指定第三方来执行,不论第三方报价如何,有关费用将从乙方合同价款内扣除并支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与乙方结算该变更或增加工程的费用,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的20%作为代管理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也由乙方承担。三、结算价格。本工程合同总价采用:暂定163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元整(据实结算)。十九、工程款支付。19.1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并按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春节、收麦、收秋三大节点付款。19.1.3建设单位、监理及当地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经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第三人贺威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合同签订后,第三人贺威将涉案工程施工转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9年9月30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第三人贺威作为乙方、原告***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鉴于前期甲乙双方就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签署《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就承接的消防工程施工内容向乙方进行劳务分包,但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将承接工程非法转包,并违法按照一个点位多出七元钱的标准计提费用,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避免纠纷,妥善处理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工程款事宜,经三方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或者丙方均有按照《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承包人的责任的义务,乙方或者丙方均不得无故推诿,影响甲方整体施工进度。二、经甲乙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9月20号之前,甲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乙方应付工程款,双方不存在任何工程款拖欠事宜,乙方及丙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工程款项,由于乙方违约转包,乙丙双方之间前期的款项结算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亦不得向甲方主张。三、经三方友好协商,2019年9月20号之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后续工程人工费或者工人工资等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丙方收到款项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的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四、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应保证及时将款项发放给工人,不得无故拖延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纠纷均由丙方自行承担。协议书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明在甲方处签名,第三人贺威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原告***在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2021年11月6日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向原告***出具银基冰雪酒店喷淋施工工程量核实单一份,涉案工程合计总价为1985843元。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签字确认应支付原告***的现场签证费用为52040元。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签字确认应支付原告***的零星用工3000元、施工量增加用工10600元、搬运增加用工1000元。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向第三人贺威支付1027261.75元,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共向原告***支付373135.2元,剩余款项652086.05元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被告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劳务施工,被告作为分包人应当支付劳务工程款,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为102624.15元,因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未到,被告在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652086.05元中应当扣除质保金102624.15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549461.9元。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拆除并安装喷头费用1940元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罚款84800元的主张,被告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罚款应当由原告承担,故对于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主张,因原告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应当以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确定为逾期付款之日,同时双方对逾期付款利率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从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49461.9元,并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4元、保全费3892元,由原告***负担1954元;由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洪之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席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