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民终9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单元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3846185B。
法定代表人:段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元,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费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8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费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刘宏元,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费尔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是否系实际施工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诉讼主体资格并不适格,其直接起诉费尔公司支付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已办理了结算,事实是案涉工程并未结算,工程总价款尚不明确,***未提出鉴定的情形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提交的现场签证单属于无效签证,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盖章认可,系其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计算剩余工程款的依据。四、按照双方认可的已付款,费尔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应付款项,***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五、因***施工和管理不规范,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产生的罚款、垃圾清理费用和质量缺陷整修费用应当由***承担,总包方结算时亦会从工程款中扣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辩称:一、***作为本案一审原告主体适格。本案三方《协议书》的签订,费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向***转账、直接指示***施工、直接对***结算,这些行为足以证明费尔公司认可***是本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故***有权以费尔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二、本案消防工程施工完毕,银基冰雪酒店已实际投入使用,费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孙永富与***进行接洽,最终经过双方多次结算,孙永富在《银基冰雪酒店喷淋施工工程量核实单》上签字确认,故工程总价款和已付款明确,费尔公司应当支付欠付款项。三、费尔公司要求扣除罚款、垃圾清运费、质量缺陷整修费没有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到庭未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费尔公司向***支付工程款674486.05元及利息(以674486.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费尔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5日,费尔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劳务分包),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施工。内容包含:自动喷淋系统工程的施工。总建筑面积:约160000.00m2(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工程地点:新密银基。承包范围:包工及辅材、施工工具、工人保险,甲方只购买主材、油漆、稀料(辅材包括但不限于:U型卡、刷子、胶带、搭接筋、扎丝、钢钉、焊条、切割片、膨胀螺丝、膨胀螺栓、铅油、麻、扎丝、铁钉、脚手架、胶布、自攻丝、铁丝、专业吊模模具、固体胶、封堵材料、管卡、塑料扎带、压线帽、候接头、金属软管等;负责剃补土建单位预留预埋不恰当的工作等)。二、专业施工范围。1.业主提供施工范围内的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图纸。内容包含:自动喷淋系统。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消防工程的安装、调试及保修。2.甲方通知要求增加或调整实施合同工程范围的变更内容或增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因设计变更而发生的增加项目)被视为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内容,乙方不得拒绝,且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内容,增加的工程内容其计价按照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乙方不得以现场条件不具备或价格未审定等原因为理由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命令;当乙方违背此承诺时,甲方可指定第三方来执行,不论第三方报价如何,有关费用将从乙方合同价款内扣除并支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费方式与乙方结算该变更或增加工程的费用,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的20%作为代管理费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也由乙方承担。三、结算价格。本工程合同总价采用:暂定1630000元(据实结算)。工程款拨付必须严格按照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并按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春节、收麦、收秋三大节点付款。建设单位、监理及当地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85%的工程款,经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95%的工程款,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费尔公司在甲方处加盖了该公司印章,**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合同签订后,**将涉案工程施工转包给***,由***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9年9月30日,费尔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鉴于前期甲乙双方就银基冰雪主题酒店消防工程签署《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就承接的消防工程施工内容向乙方进行劳务分包,但乙方违反协议约定,将承接的工程非法转包,并违法按照一个点位多出七元钱的标准计提费用,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为避免纠纷,妥善处理甲乙丙三方之间的工程款事宜,经三方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或者丙方均有按照《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承包人的义务,乙方或者丙方均不得无故推诿,影响甲方整体施工进度。二、经甲乙双方结算,截至2019年9月20日之前,甲方已经全额支付完毕乙方应付工程款,双方不存在任何工程款拖欠事宜,乙方及丙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工程款项,由于乙方违约转包,乙丙双方之间前期的款项结算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但不得损害甲方利益,亦不得向甲方主张。三、经三方友好协商,2019年9月20日之后,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工程款项,后续工程人工费或者工人工资等款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丙方,丙方收到款项即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约定的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四、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应保证及时将款项发放给工人,不得无故拖延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纠纷均由丙方自行承担。协议书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费尔公司的代理人陈明在甲方处签名,**在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在丙方处签名并按指印。2021年11月6日费尔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向***出具银基冰雪酒店喷淋施工工程量核实单一份,涉案工程合计总价为1985843元。费尔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签字确认应支付***的现场签证费用为52040元。费尔公司项目经理孙永富签字确认应支付***的零星用工3000元、施工量增加用工10600元、搬运增加用工1000元。费尔公司共向**支付1027261.75元,费尔公司共向***支付373135.2元,剩余款项652086.05元费尔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费尔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劳务施工,费尔公司作为分包人应当支付劳务工程款,故对于***请求费尔公司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金为102624.15元,因双方约定的质保期未到,费尔公司在支付剩余劳务工程款652086.05元中应当扣除质保金102624.15元,费尔公司应当向***支付劳务工程款549461.9元。对于***请求费尔公司支付拆除并安装喷头费用1940元的主张,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费尔公司提出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罚款84800元的主张,费尔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罚款应当由***承担,故对于费尔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请求费尔公司从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主张,因***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费尔公司逾期付款的具体时间,应当以***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确定为逾期付款之日,同时双方对逾期付款利率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从费尔公司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549461.9元,并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保全费3892元,由***负担1954元;由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48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向费尔公司主张工程款引起纠纷。由于费尔公司与**签订《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后,认为**存在违法转包,故费尔公司与***、**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自2019年9月20日之后,费尔公司不再支付**工程款项,后续工程的人工费或者工人工资等款项由费尔公司直接支付给***,而费尔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永富向***出具有工程量核实单、现场签证费用、零星用工费用、施工量增加用工费用、搬运增加费用等共计2052483元,扣除费尔公司已向**支付的款项1027261.75元,及已向***支付的款项373135.2元,剩余款项为652086.05元。由于上述《消防安装专业施工合同》约定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为质保金,故质保金为102624.15元(2052483元*5%),应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扣除后为549461.9元(652086.05元-102624.15元),应由费尔公司直接支付给***。
费尔公司上诉称***非实际施工人、工程未结算、签证单无效、应扣除罚款等费用,从而上诉主张不应承担支付责任。但费尔公司与***、**签订的三方《协议书》及费尔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永富出具的手续,已明确***实际施工的事实及施工的工程量,扣除罚款等费用在三方《协议书》中未予明确,且***不予认可,费尔公司也无其他充分证据证实,故不予采纳。至于孙永富的证言载明孙永富及***恶意欺骗公司,签字行为无效等,明显与三方《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且属于费尔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足以作为费尔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费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上诉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马常有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