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5民初447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3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市农业南路109号院东瑞园社区4号楼东1单元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3846185B。
法定代表人:段继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金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冻结该款项。
本案调解结案后,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8日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要求解冻该款项。但申请人***通过其代理人张泽红向法院表达了因工资未付不同意解冻的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所述工资一事,并非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以此为由不同意解冻与法无据,本院无法支持。双方当事人因工资一事可以另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牧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德欣
人民陪审员 唐金仓
人民陪审员 赵明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兆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