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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6民初6031号 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人。 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