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7139号
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百花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2022年12月6日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0元,由原告安徽嘉士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