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7040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同城路601号。
投资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
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与被告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兴业机械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兴业机械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