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津0110行初11号
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38137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村津芦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6858Y),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9020B),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仁智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天津建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6358097F),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荔湾路健强里33门101-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第三人天津建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钟街道办事处撤销投诉决定书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