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103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103民初1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亿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705元(其案件执行费1685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