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2490号
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新联友食品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甘肃新联友食品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泰陵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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